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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9号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公平税负,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 (核定征收所属期)起,核定应税所得率原则上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

制造业

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6

交通运输业  

7

建筑业

8

饮食业

10

娱乐业

15

其他行业

10

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函〔2011〕358号)第二条、《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地税发〔2008〕22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