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9号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公平税负,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 (核定征收所属期)起,核定应税所得率原则上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农、林、牧、渔业 | 3 |
制造业 | 5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6 |
交通运输业 | 7 |
建筑业 | 8 |
饮食业 | 10 |
娱乐业 | 15 |
其他行业 | 10 |
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函〔2011〕358号)第二条、《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地税发〔2008〕22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