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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8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财政局、各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的通知》(财库〔2012〕5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提出了2018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要求,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政府采购的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以集中采购为主,自行采购为辅。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对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件1)以内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详见附件2)的项目实施的采购。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应当进入政府集中采购平台,除特殊情形外(详见附件1中的文字说明),采购人均应当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自行采购,是指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实施的采购。对于自行采购的项目、2018年深圳市暂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详见附件3)以及集中采购范围内的特殊情形的项目,采购人相应编报公用经费预算或项目预算,无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2018年的集中采购限额标准:除特别规定以外,货物或服务类项目为50万元(含),工程类项目为100万元(含);特别规定包括:A1006医疗设备、器械,A1019教学设备,C1000物业管理,C1400绿地管养,C1500土地储备管理等五类政府采购项目为20万元(含);B0303园林绿化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为40万元(含)。

  为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水平大学建设和科研机构的发展,纳入我市政策扶持范围的试点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享有更高的采购自主权,具体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教学科研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17〕30号)执行。

  二、关于政府采购组织实施主体的划分

  (一)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范围。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件1)以内的项目,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其中国际招标项目应当由具备国际招标能力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

  (二)由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范围。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详见附件2)的项目,按照规定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其中保密、应急以及重大采购项目应当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

  (三)由采购人自行采购的项目范围。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2018年深圳市暂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详见附件3),由采购人按照《采购条例》等规定自行采购。对于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人不应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申报采购。采购人的采购活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采购人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对采购活动负直接责任。采购人组织自行采购活动时,应当成立不少于三人的采购小组,应当充分掌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数量及市场价格行情等信息,采购价格应当低于市场平均价格,自行采购决策过程及结果应当作书面记录,并在内部进行公告。

  三、关于执行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的要求

  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均应实施集中采购、实行公开招标,符合《采购条例》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需要转为自行采购或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之后,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在获得批准后实施采购。

  四、关于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要求

  政府采购应当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依照有关规定优先采购清单范围内的产品(如清单内容有调整或更新,则以最新的清单内容为准)。具体清单包括: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及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列示的产品,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市财政委、市发展改革委共同制定的《深圳市政府采购循环经济产品(服务)目录》中列示的产品。

  政府采购应当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以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的要求,对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划型标准的中小企业,可依法享有相应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政府采购原则上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14〕2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采购进口医疗设备,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设备控制类进口产品政府采购清单〉(2016年版)和〈深圳市医疗设备允许类进口产品政府采购清单〉(2016年版)的通知》(深财购〔2016〕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采购进口教学科研设备、进口检验检测设备,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教学科研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17〕30号)以及《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教学科研类设备控制、允许进口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深圳市检验检测类设备控制、允许进口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深财购〔2016〕2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另外,符合国际招标类采购项目,采购人还应当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等相关规定委托具备国际招标能力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政府采购应当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在纺织品类项目、印刷类项目中通过预留份额等方式向监狱企业采购,具体按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及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应当支持残疾人就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具体按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执行。

  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制度建设、标准化建设和业务培训,使采购工作人员全面掌握上述政府采购政策要求,根据国家、省和我市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执行上述各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五、关于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主体方式的要求

  采购人应当以本通知规定作为编报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以本通知规定作为组织实施2018年政府采购项目的依据。各区(新区)财政部门可根据《采购条例》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作适当调整,经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7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深财规〔2016〕5号)同时废止。

  附件:1.2018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

       2.2018年深圳市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

       3.2018年深圳市暂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8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