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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规范深圳市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行政事业单位,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各区财政局、各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自2018年7月1日起,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采购人自主择优选择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代理机构填报(补充)登记信息阶段

  2018年5月1日前,代理机构按照《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8〕28号)的要求,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填报信息申请进入全国代理机构名录。已完成网上登记的代理机构,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补充完善专职从业人员、自有场所设施情况等登记信息,各省级财政部门对相关登记信息的完整性进行审核。5月1日起,对于登记信息不符合《暂行办法》要求的代理机构,各省级财政部门将其从名录中移出。

  二、代理机构申请从业与财政部门核实备案阶段

  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对于已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完成信息登记且自愿在我市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可向我委提出书面从业申请(申请参考格式详见附件)。经我委核实相关信息备案后,将其中符合要求的代理机构纳入我市代理机构从业名录,不设数量限制。2018年5月31日之后提出从业申请的代理机构,我委按季度汇总核实后,将其中符合要求的代理机构动态更新至我市从业名录。咨询电话:83948119,83938747。

  三、财政部门业务培训与开通权限阶段

  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我委将联合市政府采购中心为纳入我市从业名录的代理机构开通相关系统操作权限,对代理机构进行业务培训和系统操作培训。

  四、全市新规执行阶段

  2018年7月1日起,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采购人在我市代理机构从业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具体要求和操作规程,我委将另行发文明确。

  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我市代理机构从业名录信息全市共享并向社会公开。请各区财政局、各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结合本区(新区)工作实际,对照上述工作安排,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2018年7月1日前,继续按照现有模式对代理机构进行管理。2018年7月1日起,按照全市新规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从业申请(参考格式)

    附件2: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规范深圳市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PDF版)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