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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教学科研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教学科研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党的十八大作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在我国已明确禁止创新产品、本地产品优先采购政策的情况下,政府采购支持创新的合法途径和主要抓手就是科研项目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机制,通过体制机制的创新来为实体的创新提供支持和保障。为此,《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均直接提出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的措施。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办制定了《通知》,通过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创新科研项目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机制,切实推动我市高水平大学建设和创新型科研机构的发展。

  二、《通知》的适用对象包括哪些?

  《通知》适用于纳入我市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范围为:纳入我市预算管理的市属高校、市属高级技工学校和合作办学高校。科研机构范围为:纳入我市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独立法人的事业单位(如北大研究院、清华研究院、先进技术研究院等)。其他如:光启研究院、华大基因研究院等已转企单位不是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单位的内部科研机构作为非独立法人单位也不能纳入范围;某医院,某中心等只是承担过部分科研课题或者科研项目的单位也不宜纳入范围。

  我市新建或者引入的高水平大学和创新型科研机构,均应享有同等政策。《通知》已明确一览表为动态调整,属于上述范围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可直接按本政策执行,不需额外审批。

  三、《通知》的品目范围包括哪些?

  财政部201611月印发《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同时要求各高校出台科研仪器设备的相关实施细则。

  高校教学与科研活动密不可分,与教学科研活动有关的仪器设备也应被认定为科研仪器设备。科研仪器设备的定义应从使用用途上进行界定,不能单纯依据经费来源,在操作上也不可能区分教学还是科研。同时,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职能部门设备原则上不应被认定为科研仪器设备。因此,应通过品目设置将教学科研设备类项目科学化和明确化,便于单位执行及我委审核。属于品目范围内的项目,执行教学科研设备类项目政府采购政策;不属于品目范围的项目,仍按照集中采购的要求执行。

  经过反复研究,本通知品目范围包括我市政府采购品目表中“A1019教学设备”、“A1066科研仪器设备”、“A1020实验室设备”、“A0704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的教学科研设备。

  四、为什么要开放高校和科研机构政府采购组织主体选择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在250万元以下的教学科研设备类项目,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自行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此项政策措施充分尊重了采购单位的选择权,较之前政策规定的100万元采购自主权有了大幅提高,自行组织采购或者自行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简化了系统下达、项目分配等环节,看似较小的调整,却至少缩短15个日历日。从采购单位主体责任角度和效率角度,建议在此金额标准下赋予采购单位充分的选择权,即具备政府采购专责机构和专职人员的单位,可自行组织采购;不具备相关条件的单位,可自行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此做法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采购单位“具备自行组织采购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不具备自行组织采购条件的,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为采购”。

  五、为什么要赋予高校和科研机构政府采购竞争方式自定权?

  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50万元以下的教学科研设备,财政部门不再审批采购方式,由采购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需求,自主选择公开招标、网上竞价、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除采购法规定的法定情形外,“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财政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进一步解释,“公开招标存在周期长、效率低、成本高、程序单一、不够灵活等缺点”,“根据项目采购特点灵活运用不同的采购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科技创新等政策目标是国际社会普遍做法”。根据这一规定,结合深圳实际情况,我们对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250万元以下教学科研设备类项目的政府采购方式选择作出较大幅度的放权,选择公开招标、网上竞价、公开征集供应商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并不影响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财政部门一揽子取消审批;采取推荐供应商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等限定供应商数量的采购方式,财政部门进行备案管理,不定期进行项目抽查。

  六、为什么要全面取消教学科研设备政府采购进口审批?深圳与全国有何不同?

  教学科研设备原则上应采购本国产品。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因教学科研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参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教学科研类设备控制、允许进口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深圳市检验检测类设备控制、允许进口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深财购 [2016] 21)的规定执行,但财政部门全部取消审批,改由采购单位自行审核。

  1.采购允许类进口产品清单范围的产品时,视同已取得进口产品备案,不需再组织专家论证,可直接进入政府采购平台采购,但采购文件应载明“不得拒绝国内产品参与竞争,不得在采购文件及评审活动中对国内产品实行歧视性待遇,不得对不同来源或不同品牌的进口产品实行差别待遇”。

  2.采购控制类进口产品清单范围的产品时,一般应购买国内产品,如情况特殊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由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论证。

  七、《通知》采取哪些措施优先安排高校和科研机构政府采购绿色通道?

  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教学科研设备时,在项目名称注明“教学科研设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将其纳入绿色通道,实行专人负责,优先安排项目标书制定、优先安排评标场所、优先安排质疑和复议处理,在采购组织流程上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八、《通知》采取哪些措施简化非公采购方式变更程序?

  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教学科研设备,因法定特殊情况,确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在项目名称注明“教学科研设备”,财政部门将予以优先审批。优先审批和授权审批等并未改变审批的法定条件和标准,通过财政部门主动放权和简化程序,效率明显提高。

  九、《通知》如何赋予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家选择权?

  1.提供统一专家库抽取权限。将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抽取权限向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放,充实相关项目自行组织采购的评审专家数量,确保项目评审的公正性。

  2.开放库外专家选择权限。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教学科研设备采购,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推荐和选择评审专家。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有关规定。评审活动完成后,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招标机构应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十、《通知》如何在“放得开”,“服务好”的同时做到“管得住”?

  我们根据中央政策精神和我市集中采购的相关规定,对我市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作出重大改革和创新,推出一系列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举措,因此,相关政策配套保障措施需切实跟进。相比《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和《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 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对政策保障的规定,我委的相关规定更加细化。《通知》对于采购单位内控管理和财政部门监督检查作出六个方面的规定:(一)切实加强单位内控机制。(二)严格执行信息公开规范。(三)依法处理质疑和举报。(四)进一步规范进口论证程序。(五)健全全过程监督检查机制。(六)实施采购结果评价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