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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建市属公立医疗机构运营补助办法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卫生强市的实施意见》(深府〔2016〕14号)、《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实施方案》(深财规〔201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运营补助,是指新建(或重建)、扩建的市属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新机构”),因开业前准备期无业务收入或开业运营初期业务收入不足,短期内难以实现收支平衡,财政为保障新机构顺利开办运营,对其人员经费、基本运营经费,以及筹备工作经费予以补助。

  第三条 财政部门以市机构编制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相关批复文件为依据核拨运营补助。

  第四条 新机构主管部门应充分了解本办法,加强指导和监督,保证财政补助政策严肃性、统一性,确保财政资金高效、规范、安全。

  第五条 坚持“建设靠政府,运营靠服务”原则,新机构应发挥主动性,充分利用运营补助周期,加强内控建设,高效筹备开业前后各项工作,尽快开展正常运营,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第六条 新建(或重建)机构开业前准备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扩建机构开业前准备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特殊情况,经市卫生计生委或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可延长准备期。

  新机构开业后运营初期为三年。

  第七条 开业时点为开业前准备期与开业后运营初期的分界时点。开业时点原则上以市政府或新机构公布的开业时间为准。以下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运营补助开业时点:

  一是对外公布开业时间后,因合作洽谈、建筑主体施工进度等原因,严重影响新机构正常运营的,其主管部门可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可延迟起算运营补助开业时点。

  二是开业后,新机构因人员招聘、设备采购或验收进度等客观原因,不能如期开展整体业务,对事业收入影响较大的,其主管部门可按程序向市政府申请不超过6个月的试业期,经批准后新机构享受开业前准备期同等补助待遇。

  第八条 新机构分期施工的,以首期工程主体开业为起点,五年内投入使用的后续工程,按新建机构予以补助;五年后投入使用的后续工程,按扩建机构予以补助。

  扩建机构新增床位数超过原有床位数一倍及以上,且运营初期收支平衡压力较大的,经市卫生计生委或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其扩建部分按新建机构予以补助。

  第九条 开业前准备期,在编制或员额总控规模内,财政以在编(在额)实有人员数量,按标准基数100%比例补助新机构人员经费。

  新建(或重建)机构在开业后运营初期(36个月),按编制或员额总控规模内每名新增人员实际入职时间,分三期申报人员经费补助,每期(12个月)补助水平按标准基数70%、50%、30%比例递减。

  扩建机构在开业后运营初期(36个月),按编制或员额总控规模内分三期申报人员经费补助,每期(12个月)补助规模分别按扩建机构当期实有人员数量和标准基数乘积的70%、50%、30%比例计算。

  第十条 开业前准备期基本运营经费,财政按定额标准和新机构实际需求,对新机构的水电煤气(油)、物业管理费用予以全额补助。由物业公司负责开业前一次性清场工作的,清场费用可单列纳入物业费补助。

  开业后运营初期基本运营经费,财政以定额标准测算的年度经费支出为基数分三期给予36个月补助,每期(12个月)补助规模按当期基数70%、50%、30%的比例递减。

  第十一条 筹备工作经费是财政对开业前准备期的新建(或重建)机构筹备组(人员)招聘、培训、会议、差旅、交通、办公设备和耗材等必要开支的适当补助。该项经费不与建设单位管理费以及人员、物管、水电等其他财政补助重复,扩建机构不享受该项补助。

  第十二条 人员经费补助标准基数是市本级财政核拨事业单位最近年度的平均人力资源成本。人员经费补助对象是在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力资源配置规模内,与机构签署正式合同入编(入额)的新增人员。人员经费补助期是新机构享受财政补助的时间,新建(或重建)机构三年运营初期内的新增人员,可从每人办理入职后实际起薪月份起计算36个月;扩建机构从开业时点起补助36个月,入职时间不足36个月的个人,按其实际起薪时间折算机构当期补助。

  基本运营经费补助按照新机构年度预计开放面积以及定额标准核定预算,其中面积以市发展改革部门相关文件的批复数据为上限,定额标准是同类医院同期单位面积水电煤气(油)、物业管理实际平均支出水平。

  第十三条 新机构各项运营补助按照预计人员入职情况、开放面积和相关补助标准测算运营补助规模,纳入下年度部门预算安排。新机构尚不具有预算主体资格,但需开展前期筹备工作的,可由其主管部门代编预算。

  第十四条 新机构各项运营补助可按年初预算支出,当年结余补助经费不得结转。运营补助周期结束后,新机构主管部门应委托第三方对各项运营补助进行专项审计,以审计结果与财政部门据实结算运营补助。

  第十五条 新机构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新机构运营补助整体结算方案。原则上整体结算工作应在运营补助周期结束后五年内完成,新机构超支的运营补助在以后预算年度的基本医疗服务补助中抵扣。

  第十六条 新机构要对其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视情况扣减财政补助,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同时,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降低运营成本,并按财政资金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各项运营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市属政府办卫生计生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