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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市就业工作,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促进就业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加强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市财政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牵头制定与管理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二)在项目库系统中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按规定做好专项资金决算;

  (三)受理项目申请,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组织评审、公示等;负责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四)根据国库集中支付要求,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提交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牵头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参与制定与管理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二)审核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项目库中报送的专项资金预算,按规定流程报市人大审批;及时将市人大批准的预算批复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执行;

  (三)对项目进行复核抽查,按规定下达专项资金指标,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四)审查年度专项资金决算,并组织对项目及专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实施重点评价或再评价;

  (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审批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每年印发的预算编制要求,根据我市促进就业工作的发展规划和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等有关情况,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项目库系统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细化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对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报送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与部门预算同步报市人大审核。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预算批复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执行。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及支付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扶持公共就业服务、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临时生活补贴、创业补贴以及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补贴项目的对象、标准、申领、发放等事项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支出;

  (五)发放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六)“三公”经费支出。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市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每年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部门对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情况组织重点评价或再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加强系统建设,将专项资金各类补贴人员基础信息纳入信息系统进行动态管理,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避免各类人员违规或重复申领各项补贴,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整体预算的信息公开工作,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各项补贴资金安排的信息公开工作,将年度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在媒体上进行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对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由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追收已发放的资金,5年内不再受理其各类财政补贴或资助资金申请,并将其列入我市财政补贴和资助不诚信名单,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专项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其委托单位项目和专项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

  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中介机构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和个人违反本办法,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构、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中央就业补助金按《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的规定执行。省财政补助我市的就业专项资金按《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6〕94号)的规定执行。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区(新区)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部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深财社〔2006〕26号)同时废止。以往在本市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