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规定,我市出台了《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弥补了我市在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领域的制度空白,是加强政府采购信用建设的重要抓手,有利于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提高企业的违法失信成本,提高政府采购活动公正度和透明度,加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信用管理。
该办法的主要亮点有三方面:一是首次在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中涵括失信惩戒和优质奖励两方面内容,更好地契合国务院提出的“失信惩戒、守信激励”的要求。二是以《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为依据,对出现违规或违约行为,但未达到行政处罚所规定情形的,一并记入诚信档案,加强对违规违约供应商的诚信处理。三是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供应商进行分类处理,包括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未达到行政处罚情形但记入诚信档案的,进行网上公告、重点监管、加大检查频率等,该供应商在公告期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按照其所参与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诚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