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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财规〔2017〕8号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7年6月14日

  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诚信管理。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诚信管理,是指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记录和依法惩戒,以及对优质服务合同供应商进行记录和奖励。

  第三条  诚信管理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基础,遵循统一标准、分类管理、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实行诚信管理制度,将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优质服务合同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www.zfcg.sz.gov.cn)对外公告。

  受财政部门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对供应商的履约评价信息进行诚信记录,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网(www.cgzx.sz.gov.cn)和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对外公告,并根据供应商的诚信状况在供应商库中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或者《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形,被财政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的,由财政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第六条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一)投标截止后,无正当理由撤销其投标行为,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开评标的;

  (二)未按《采购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严重影响采购人日常工作的;

  (三)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情节严重的;

  (四)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擅自降低货物质量等次和售后服务,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未能完成全部货物、服务或工程项目,中途停止配送或者变相增加费用的;

  (六)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的;

  (七)假冒他人名义质疑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进行质疑调查的。

  第七条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评价规范》等规定,在履约抽检过程中对履约检查评价为差的供应商,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进行认定后,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抄报财政部门,同时对外公告。

  第八条  被认定属于优质服务合同的项目及其中标供应商,由财政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第九条  对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质疑、投诉、举报或其他方式向招标机构或财政部门书面反映,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违法违规供应商的名称;

  (二)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表现及相关证据;

  (三)情况反映人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前款规定的书面反映实行实名制。反映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反映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  财政部门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拟对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记录的,应当书面通知该供应商,供应商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进行申辩或者说明。财政部门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根据申辩或者说明情况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被认定并记入诚信档案的供应商,由财政部门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分别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和“深圳市政府采购网”对外公告,同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通过深圳信用网(www.szcredit.org.cn)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供应商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二)违法违规行为基本事实;

  (三)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或处理情况;

  (四)公告有效期;

  (五)记录日期及记录机关。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被认定并记入诚信档案的供应商,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间与对外公告的有效期一致;未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对外公告时间为一年。公告期届满,相关信息从网站页面上撤下,但在系统后台继续保存。

  第十三条  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被有效记录后,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所做的有效记录不服,可以自收到该有效记录的书面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申诉;对财政部门所做的有效记录不服,可以自收到该有效记录的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供应商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财政部门依法作出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罚款和记入诚信档案的处理。

  供应商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规定情形的,财政部门进行网上公告、重点监管、加大检查频率;其在公告期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理情况按照其所参与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预选供应商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的,除了按前款规定进行处理外,取消本轮预选供应商资格。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优质服务合同进行认定。优质服务合同履约评价方案由财政部门会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确定,实行个案管理,具体认定程序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被认定属于优质服务合同的项目及其中标供应商,财政部门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供应商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二)优质服务项目基本情况;

  (三)公告有效期;

  (四)记录日期及记录机关。

  第十七条  对被认定属于优质服务合同的项目及其中标供应商,财政部门给予续期奖励,续期最多不超过两次,每次可续期二十四个月,但续期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得改变。

  第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被认定并记入诚信档案的供应商,在对外公告有效期内,不得申请优质服务合同续期奖励。

  第十九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其诚信情况在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招标机构公告采购结果时,应当将供应商诚信承诺内容一并公告。

  第二十条  招标机构在评标前,应当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和“深圳市政府采购网”查询我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的诚信状况,并将供应商诚信状况提供给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联合体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标机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诚信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违法违规记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自行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诚信管理,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