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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修改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南方日报讯(记者/张玮)“为做实集体股股权,深圳拟规定股份合作公司股东代表大会由集体股股东代表、合作股股东代表和募集股股东代表组成,并将以往‘每一股东代表享有一票表决权’改为‘每一股份为一表决权’,规定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案召开股东代表大会。”2016年8月19日,由深圳市法制办起草的《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首次公开向公众征求意见,各界可在8月18日前反馈。

深圳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原条例中的许多制度规范和具体条文已经不能适应股份合作公司现实改革的发展,合作股股份固化、集体股股权虚置、公司治理结构,特别是权力机构地位不明,政府管理机制不全等问题没有有效解决,基层“对修法以清除改革障碍”的呼声甚高。

为减少集体股占股比例,赋予公司经营管理更多自主性,《征求意见稿》拟将“集体股占集体财产折股股份总额的比例由市政府规定”修改为“集体股占集体财产折股股份总额的比例由股份合作公司章程规定,但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比例”。同时,拟新增规定,集体股可以通过减持转换为合作股或者募集股。减持的集体股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有偿配售给四类人员,具体包括: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新增人员;董事会、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引进的技术和管理人才;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可以配售的其他人员。而合作股也将被允许在合作股股东之间流转,并可以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新增人口之间流转。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深圳还拟增设市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作为股份合作公司主管部门,增加建立资产登记、交易、财务和证照四个监管平台和财务代理记账制度,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经营项目开展专项审计,发现重大问题,即刻上报,强化外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