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28来源:南方都市报网络版
过去,科研经费管得“过细过死”,绩效支出受到工资总额限制,参与项目的学生不能领取劳务费……这些问题影响科研经费管理与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最近,广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简称《意见》),规定直接费用中的多数科目预算均可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调剂,也就是说,“打酱油的钱可以买醋”。同时,允许科研经费开支人员工资,科研绩效支出不受工资总额限制,参与项目的研究生也能领取劳务费。
部分预算科目合并“同类项”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过细过死”一直是困扰科研人员的难题。以往,科研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要求提前几年就把科研项目各项开支列出,若在实际运行中发生变化,再调整预算就很困难。
此次《意见》一大亮点是简化预算编制科目,下放调剂权限,对一些科目合并“同类项”。将直接费用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为一个科目。合并后总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不用提供预算测算依据,科研人员在编制这部分预算时不用再具体到开会与出差次数。下放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在项目总预算不变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多数科目预算均可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调剂。
那么,调剂权下放后是否会增大资金监管难度呢?中山大学岭南学院经济学系教授林江说,并不会。因为这只是监管标准的问题,只要监管标准适应新的形势就可以,“过去科研经费开支要求过于细化,很多经费报销困难,甚至报不了,今后会好操作很多。”
允许科研经费开支人员工资
《意见》还体现对人力成本的重视,明确允许科研经费开支人员工资。
按照规定,科研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直接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等支出。但是,影响科研人员切身利益的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即人员费)未能在直接费用中予以正视,科研经费重物轻人的问题未能切实解决。科研人员要求允许在科研项目资金中合理开支人员费的呼声日益强烈。
为此,此次《意见》明确科研院所可从直接费用中开支本项目在编人员的人员费,保障参与科研项目的在编人员工资性支出,给科研人员吃了一颗“定心丸”。同时,人员费列入单位工资总额控制,合理有效限制单位列支范围和数额。而且,科研绩效支出不再受工资总额限制。为加大对科研人员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比例范围内统筹安排绩效支出,并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绩效支出单列管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
此外,我国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与美国等国家相比比例偏低,为进一步完善间接成本补偿机制,《意见》提高间接费用比重,规定“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3%”。
重申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
目前,我国科研经费使用中,劳务费比例过低,对于人员费的使用存在很多限制。此次《意见》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重申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以开支劳务费。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林江说,科研最核心的是人,上述措施能提高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过去只能以发放补贴形式给参与科研的学生支付报酬,今后支付劳务费,能有效保障他们的劳动回报。但他也表示,参与科研项目领取劳务费后,就需要缴税。
下放差旅会议费管理权限
高校、科研院所科研项目资金中差旅与会议费是一块重要支出。此次《意见》明确下放差旅会议费管理权限,给高校、科研院所更大自主权。
在差旅费方面,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高校、科研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解决无法取得发票但需要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等问题。
在会议费方面,业务性会议的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单位自主确定。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此外,科研经费报销手续繁杂、程序较多、时间过长,很多大学教授、科学家等科研人员在获得项目经费同时,也因报销环节的诸多问题被逼成“会计”,不能专心从事科研活动。此次《意见》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该要求意在“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把科研人员从繁琐事务中解放出来。
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续用
项目资金下半年才拿到,年底就必须花完,否则就要被收回———不少科研人员吐槽的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收回制度此次有了重大改革。
《意见》明确,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当年的钱花不完不用收回。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可以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为了更好监督管理科研经费,《意见》明确省科技厅要结合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科研信用管理实际,牵头建立全省统一的科研信用管理体系。加快建立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制度,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予以客观记录;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严重科研失信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加强与有关部门联动,逐步形成“守信得益、失信受损”的科研信用体系和管理制度。
意见要点
●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按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执行: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加大对科研人员激励力度,不单设比例限制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及相关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适当向一线科研人员倾斜。绩效支出纳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单列管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
●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项目承担单位在编人员的人员费列入单位工资总额。
●项目承担单位属事业单位的,可从直接费用中开支在编人员的人员费,用于补足本单位参与本科研项目的在编人员工资性支出。
●参与科研项目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在劳务费中列支。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