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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 八大突破激发创新活力

  近日,广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按照“只做加法、不做减法”的原则,在中央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努力简政放权,针对过去困扰科研人员的各个难题,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在八个方面取得突破,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

  亮点1

  “打酱油的钱可以买醋”

  过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过细过死”一直是困扰科研人员的一大难题。由于科研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要求提前几年就把科研项目的各项开支列出来,若在实际运行中发生了变化,再调整预算就很困难。

  此次《实施意见》明确,简化预算编制科目,下放调剂权限,对一些科目合并“同类项”。其中指出,将直接费用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为一个科目。如果合并后的总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就不用提供预算测算依据,科研人员在编制这部分预算时不用再具体到开会与出差次数。

  同时,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多数科目预算都可以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调剂,让“打酱油的钱可以买醋”,更便于科研项目结合实际情况激发创新活力。

  亮点2

  允许直接费用中开支人员费

  按照国家规定,科研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等各类支出。但影响科研人员切身利益的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即人员费),此前并未能在直接费用中予以正视,科研经费重物轻人的问题需要切实解决。

  为妥善解决这个问题,《实施意见》明确,科研院所可从直接费用中开支本项目在编人员的人员费,保障参与科研项目的在编人员工资性支出,给科研人员吃了一颗“定心丸”。

  亮点3

  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

  据了解,我国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与美国等国家相比比例偏低,为进一步完善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实施意见》提高了间接费用比重,明确其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同时,为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可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比例范围内统筹安排绩效支出,并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亮点4

  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

  目前我国科研经费使用中,劳务费比例较低,对于人员费的使用存在很多限制,对此《实施意见》重申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都可以开支劳务费。

  亮点5

  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用

  “项目资金下半年才拿到,年底就必须花完,否则就要被收回。”曾被不少科研人员吐槽的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收回制度,此次有了重大改革。

  《实施意见》明确,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当年的钱花不完不用收回。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可以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亮点6

  下放差旅会议费管理权限

  针对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项目资金中的重要支出——差旅和会议费,此次《实施意见》明确,下放差旅会议费管理权限,给高校和科研院所更大自主权。

  差旅费方面,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高校、科研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解决无法取得发票但需要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等问题。

  会议费方面,业务性会议的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单位自主确定。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亮点7

  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

  科研经费报销手续繁杂、程序较多、时间过长,很多大学教授、科学家等科研人员在获得项目经费的同时,也因报销环节的诸多问题被逼成了“会计”,不能专心从事科研活动。

  对此,《实施意见》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这一要求意在“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把科研人员从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一方面在检查评审上“做减法”,减轻单位和科研人员负担。另一方面,在服务方式上“做加法”,为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研营造良好环境。

  亮点8

  建立科研信用管理体系

  在大力放松行政监管、赋予科研活动自主权的同时,为防止“一放就乱”的情况发生,构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是我省科研项目管理改革的重要方面,从而营造更加公平、公开、公正的科研环境。

  《实施意见》明确,省科技厅要结合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科研信用管理实际,牵头建立全省统一的科研信用管理体系。加快建立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制度,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予以客观记录,有必要时还要对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逐步形成“守信得益、失信受损”的科研信用体系和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