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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区财政局、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加强其与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衔接,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财办行〔2014〕90号)、《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行〔2016〕66号)、《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深圳市深化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办发〔2016〕2号),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

  (一)关于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处理。除接待单位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

  (二)关于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处理。市内交通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市内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车辆运行支出。

  (三)关于工作人员调动搬迁路费的处理。市外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调动到我市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四)关于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及类似情况)的处理。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等级是出差人员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等级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以及符合乘坐高等级交通工具而改乘低等级交通工具等类似情况),不给予补差。

  (五)关于经单位领导批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处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六)关于参加会议、培训的处理。市直机关公务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七)关于出差人员乘坐动车(高铁)、全列软席列车卧铺的处理。出差人员原则上应按规定等级乘坐动车(高铁)、全列软席列车,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卧铺(含动卧、全列软席列车的软卧等,原则上不得为两人包厢),按照相应票价予以报销。

  (八)关于出差入住饭店的处理。差旅费管理办法不要求出差人员必须入住定点饭店,从2015年起,市财政委也不再组织招标采购出差的定点饭店。

  (九)关于副市级、正局级及以下级别人员住房的处理。差旅费管理办法按照每人每天住宿费开支标准执行,在规定标准之内出差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与其级别相适应的房间类型,对2人住1间房不再作硬性规定。同时,允许在经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之内,按实际住宿天数将较高和较低价位的房费统筹使用。

  (十)关于参加抽调工作的处理。市直机关工作人员被中央、省有关部门抽调到市外挂职锻炼、开展专项工作的,凭中央、省有关部委(委、局)公函,按照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在途期间城市间交通费。挂职或抽调工作期间需自行安排食宿的,凭挂职或抽调单位财务部门证明,由原单位在市直机关差旅费开支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住宿费和发放伙食补助费。

  (十一)关于出差人员公杂费用的处理。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确因开展公务发生的打印、复印、传真、寄送、打包等费用,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凭合法票据报销,列差旅费科目。

  (十二)关于本单位以外人员差旅费的处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闭会期间参加各单位组织的座谈、调研、咨询等会议和活动,所需差旅费由组织单位按规定报销。市直机关外借(聘)人员为本单位工作应由本单位承担相关差旅费用可予以报销(相关规定和合同条款规定由其自行承担的除外)。

  (十三)关于使用私家车公务出行的处理。出于安全考虑不提倡工作人员驾驶私家车出差。如驾驶私家车出差,因此发生的费用不能报销(如加油费、过路过桥通行费、停车费、保养维修费)。

  (十四)关于出差当天往返的处理。出差当天往返而无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凭出差审批单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中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十五)关于误餐费的处理。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在深圳市内联系工作,未能在联系工作单位解决午餐或晚餐(不包括早餐),且不能及时回家或返回单位就餐,而必须在外买食者,由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每餐可领取误餐补助费50元(上限标准)。各部门应制定本部门误餐费内部管理规定,并定期在单位内部公开误餐费发放信息。

  (十六)关于差旅费执行标准的处理。现行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的标准均为最高限额标准,各市直单位在制定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具体规定时,可考虑出差地远近、出差时间长短等因素,在限额标准内合理确定上述费用的报销标准。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100元。市内交通费标准:每人每天80元。住宿费标准详见附表。

  以上规定适用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二、加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与差旅费管理制度的衔接

  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深圳市深化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具体规定如下:

  (一)常驻地在原特区内各区(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的市直车改单位(包括市属驻区单位,下同)工作人员在原特区内各区从事公务活动的,或者常驻地在原特区外各区(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龙华新区、大鹏新区)的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在原特区外各区从事公务活动的,相关费用在公务交通补贴中统筹解决,不得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公务出行方式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二)常驻地在原特区内各区(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的市直车改单位工作人员到原特区外各区从事公务活动的,或者常驻地在原特区外各区(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龙华新区、大鹏新区)的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到原特区内各区从事公务活动的,市内交通费可参照现行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深圳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等驻市外单位,其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与差旅费管理的衔接按所在地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区(新区)参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