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举办2017年度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的通知
深财会〔2017〕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的通知》(财会〔2013〕5号)和《关于下达2017年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任务的通知》(财办会〔2016〕23号)文件精神,经与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沟通,现将我市2017年度培训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培训名额
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是财政部列入《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的一项重要人才系统工程,培训结束后由国家会计学院颁发培训证书,豁免当年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
2017年我市共获得财政部分配总会计师能力提升培训名额131人,其中: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和财务总监65人,其他(非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和财务总监66人。根据培训内容,我市将其分为行政事业单位培训20人、国企培训45人、非国企培训66人。
二、培训安排
我市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计划见下表:
2017年深圳市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计划表
2017年深圳市分配名额:总计131人 | 批次 | 名额 | 培训地点和时间 | 培训方向 |
1 | 25 | 北京,10月15日-10月28日 | 国有企业 |
2 | 20 | 上海,9月14日—9月29日 | 国有企业 |
3 | 20 | 厦门,10月9日—10月23日 | 行政事业 |
以上批次每次培训时间为两周,合计65人 |
4 | 26 | 北京,9月17日-9月23日 | 非国企 |
5 | 20 | 上海,7月21日-7月29日 | 非国企 |
6 | 20 | 厦门,11月19日-11月26日 | 非国企 |
以上批次每次培训时间为一周,合计66人 |
报名人员由以下各批次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安排,同等条件下有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副处级或以上职务者优先,有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职称者优先。六个批次中第一、二批次由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安排国企人员参加;第四批次由深圳市会计学会安排会员单位人员参加;第三、五、六批次由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会计处接受报名,其中五、六批次非国企培训班,各区财政部门可推荐2名区属企业总会计师人员参加,优先安排。
三、报名方式
(一)拟报名参训人员填写报名表(见附件)由所在单位盖章后,于培训开始15天前递送或寄送到各批次组织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安排具体事宜并反馈给报名人员。组织承办单位地址和咨询电话:
1.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邮编:518048,电话:83883683。
2深圳市会计学会,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邮编:518034,电话:83948153,83938640。
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会计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邮编:518034,电话:83938575,83938960。
(二)各培训班由组织单位派遣一名领队负责培训的组织联络和学习考核,领队人员可以不占培训名额不发培训证书,由国家会计学院提供免费食宿,往返交通费用由单位按规定报销;如果领队人员为学员,则与学员要求相同。
(三)各组织承办单位于培训结束后将培训人员学习和获发培训证书情况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会计处。
(四)根据《深圳市会计学会关于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深会学[2014]25号)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当年度参加财政部或省、市财政部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的,可折算为24学分,凭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办理”,参加本培训可抵当年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持培训证书原件到所属区财政局窗口办理。
四、培训费用
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的通知》(财会〔2013〕5号)安排,培训人员学费全免,由财政部专项资金保障。培训住宿费用(北京220元/天,上海220元/天,厦门180元/天)由学员所在单位负担,伙食费用(北京120元/天、上海120元/天,厦门105元/天)由学员自理,所在单位可以按标准给予补贴,往返交通费用由单位按规定报销。
特此通知。
附件:2017年深圳市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报名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