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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经费编制预算指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经费的管理,现将科技计划中劳务费、绩效支出及相关经费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有关规定适用范围是: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立项的,在科技研发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未来产业专项资金、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二、 科技计划经费预算编制科目

  (一)设备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仅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经批准的且知识产权仍在项目承担单位的委托研发项目,费用在测试化验加工费中列支。

  (四)燃料动力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无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支撑计划及其项目、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十一)在职人员基本工资。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中在册员工及长期聘用人员的基本工资性收入(不含本项目中的绩效)。

  (十二)其他费用。

  用于保证科研项目顺利进行的其他合理费用支出。

  (十三)单位水电暖等消耗。

  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供的水电暖等基础设施费用。

  (十四)管理费用。

  补助项目承担单位为加强项目管理而产生的相关开支。

  (十五)绩效支出。

  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上述科目中,(一)至(十二)项为直接费用,(十三)至(十五)项为间接费用。

  三、 相关支出标准和控制比例

  (一)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科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项目单位按实际情况编制预算。除设备费的预算调整需经批准外,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 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可自行调剂使用,在项目结题时报市科技创新委备案即可。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

  事前资助项目预算科目中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在不超过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情况下,可自行调剂使用,三项费用预算总额不予调增。

  预算管理单位科研人员使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开展国际交流活动的,应分类型分人员先行制相关定管理制度,报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按经备案的管理制度开展国际交流活动的支出,不受“三公”经费控制数限制。

  (三)劳务费。

  我市事前资助项目中,劳务费不预先设定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实际需要编列预算,经市科技创新委审定后,按有关规定列支。劳务费不予调增。

  劳务费中可列支临聘人员“五险一金”。

  市财政资助的劳务费资助标准最高每月不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自筹资金叠加支付劳务费。

  根据《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 ,市科技计划资金项目单位聘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校研究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预算中的“劳务费”科目列支。

  (四)专家咨询费。

  市科技计划资金开支专家咨询费的,资助标准最高额参照下表: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经费的管理,现将科技计划中劳务费、绩效支出及相关经费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有关规定适用范围是: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立项的,在科技研发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未来产业专项资金、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二、 科技计划经费预算编制科目

  (一)设备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仅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经批准的且知识产权仍在项目承担单位的委托研发项目,费用在测试化验加工费中列支。

  (四)燃料动力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无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支撑计划及其项目、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十一)在职人员基本工资。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中在册员工及长期聘用人员的基本工资性收入(不含本项目中的绩效)。

  (十二)其他费用。

  用于保证科研项目顺利进行的其他合理费用支出。

  (十三)单位水电暖等消耗。

  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供的水电暖等基础设施费用。

  (十四)管理费用。

  补助项目承担单位为加强项目管理而产生的相关开支。

  (十五)绩效支出。

  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上述科目中,(一)至(十二)项为直接费用,(十三)至(十五)项为间接费用。

  三、 相关支出标准和控制比例

  (一)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科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项目单位按实际情况编制预算。除设备费的预算调整需经批准外,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 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可自行调剂使用,在项目结题时报市科技创新委备案即可。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

  事前资助项目预算科目中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在不超过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情况下,可自行调剂使用,三项费用预算总额不予调增。

  预算管理单位科研人员使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开展国际交流活动的,应分类型分人员先行制相关定管理制度,报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按经备案的管理制度开展国际交流活动的支出,不受“三公”经费控制数限制。

  (三)劳务费。

  我市事前资助项目中,劳务费不预先设定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实际需要编列预算,经市科技创新委审定后,按有关规定列支。劳务费不予调增。

  劳务费中可列支临聘人员“五险一金”。

  市财政资助的劳务费资助标准最高每月不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自筹资金叠加支付劳务费。

  根据《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 ,市科技计划资金项目单位聘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校研究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预算中的“劳务费”科目列支。

  (四)专家咨询费。

  市科技计划资金开支专家咨询费的,资助标准最高额参照下表: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经费的管理,现将科技计划中劳务费、绩效支出及相关经费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有关规定适用范围是: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立项的,在科技研发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未来产业专项资金、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二、 科技计划经费预算编制科目

  (一)设备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仅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经批准的且知识产权仍在项目承担单位的委托研发项目,费用在测试化验加工费中列支。

  (四)燃料动力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无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支撑计划及其项目、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十一)在职人员基本工资。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中在册员工及长期聘用人员的基本工资性收入(不含本项目中的绩效)。

  (十二)其他费用。

  用于保证科研项目顺利进行的其他合理费用支出。

  (十三)单位水电暖等消耗。

  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供的水电暖等基础设施费用。

  (十四)管理费用。

  补助项目承担单位为加强项目管理而产生的相关开支。

  (十五)绩效支出。

  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上述科目中,(一)至(十二)项为直接费用,(十三)至(十五)项为间接费用。

  三、 相关支出标准和控制比例

  (一)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科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项目单位按实际情况编制预算。除设备费的预算调整需经批准外,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 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可自行调剂使用,在项目结题时报市科技创新委备案即可。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

  事前资助项目预算科目中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在不超过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情况下,可自行调剂使用,三项费用预算总额不予调增。

  预算管理单位科研人员使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开展国际交流活动的,应分类型分人员先行制相关定管理制度,报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按经备案的管理制度开展国际交流活动的支出,不受“三公”经费控制数限制。

  (三)劳务费。

  我市事前资助项目中,劳务费不预先设定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实际需要编列预算,经市科技创新委审定后,按有关规定列支。劳务费不予调增。

  劳务费中可列支临聘人员“五险一金”。

  市财政资助的劳务费资助标准最高每月不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自筹资金叠加支付劳务费。

  根据《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 ,市科技计划资金项目单位聘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校研究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预算中的“劳务费”科目列支。

  (四)专家咨询费。

  市科技计划资金开支专家咨询费的,资助标准最高额参照下表: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深发〔2016〕7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经费的管理,现将科技计划中劳务费、绩效支出及相关经费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有关规定适用范围是: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立项的,在科技研发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未来产业专项资金、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二、 科技计划经费预算编制科目

  (一)设备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仅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经批准的且知识产权仍在项目承担单位的委托研发项目,费用在测试化验加工费中列支。

  (四)燃料动力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无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支撑计划及其项目、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十一)在职人员基本工资。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中在册员工及长期聘用人员的基本工资性收入(不含本项目中的绩效)。

  (十二)其他费用。

  用于保证科研项目顺利进行的其他合理费用支出。

  (十三)单位水电暖等消耗。

  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供的水电暖等基础设施费用。

  (十四)管理费用。

  补助项目承担单位为加强项目管理而产生的相关开支。

  (十五)绩效支出。

  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上述科目中,(一)至(十二)项为直接费用,(十三)至(十五)项为间接费用。

  三、 相关支出标准和控制比例

  (一)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科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项目单位按实际情况编制预算。除设备费的预算调整需经批准外,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 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可自行调剂使用,在项目结题时报市科技创新委备案即可。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

  事前资助项目预算科目中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在不超过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情况下,可自行调剂使用,三项费用预算总额不予调增。

  预算管理单位科研人员使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开展国际交流活动的,应分类型分人员先行制相关定管理制度,报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按经备案的管理制度开展国际交流活动的支出,不受“三公”经费控制数限制。

  (三)劳务费。

  我市事前资助项目中,劳务费不预先设定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实际需要编列预算,经市科技创新委审定后,按有关规定列支。劳务费不予调增。

  劳务费中可列支临聘人员“五险一金”。

  市财政资助的劳务费资助标准最高每月不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自筹资金叠加支付劳务费。

  根据《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 ,市科技计划资金项目单位聘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校研究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预算中的“劳务费”科目列支。

  (四)专家咨询费。

  市科技计划资金开支专家咨询费的,资助标准最高额参照下表: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深发〔2016〕7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经费的管理,现将科技计划中劳务费、绩效支出及相关经费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有关规定适用范围是: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立项的,在科技研发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未来产业专项资金、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二、 科技计划经费预算编制科目

  (一)设备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仅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经批准的且知识产权仍在项目承担单位的委托研发项目,费用在测试化验加工费中列支。

  (四)燃料动力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无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支撑计划及其项目、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十一)在职人员基本工资。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中在册员工及长期聘用人员的基本工资性收入(不含本项目中的绩效)。

  (十二)其他费用。

  用于保证科研项目顺利进行的其他合理费用支出。

  (十三)单位水电暖等消耗。

  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供的水电暖等基础设施费用。

  (十四)管理费用。

  补助项目承担单位为加强项目管理而产生的相关开支。

  (十五)绩效支出。

  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上述科目中,(一)至(十二)项为直接费用,(十三)至(十五)项为间接费用。

  三、 相关支出标准和控制比例

  (一)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科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项目单位按实际情况编制预算。除设备费的预算调整需经批准外,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 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可自行调剂使用,在项目结题时报市科技创新委备案即可。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

  事前资助项目预算科目中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在不超过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情况下,可自行调剂使用,三项费用预算总额不予调增。

  预算管理单位科研人员使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开展国际交流活动的,应分类型分人员先行制相关定管理制度,报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按经备案的管理制度开展国际交流活动的支出,不受“三公”经费控制数限制。

  (三)劳务费。

  我市事前资助项目中,劳务费不预先设定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实际需要编列预算,经市科技创新委审定后,按有关规定列支。劳务费不予调增。

  劳务费中可列支临聘人员“五险一金”。

  市财政资助的劳务费资助标准最高每月不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自筹资金叠加支付劳务费。

  根据《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 ,市科技计划资金项目单位聘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校研究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预算中的“劳务费”科目列支。

  (四)专家咨询费。

  市科技计划资金开支专家咨询费的,资助标准最高额参照下表: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深发〔2016〕7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经费的管理,现将科技计划中劳务费、绩效支出及相关经费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有关规定适用范围是: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立项的,在科技研发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未来产业专项资金、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二、 科技计划经费预算编制科目

  (一)设备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仅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经批准的且知识产权仍在项目承担单位的委托研发项目,费用在测试化验加工费中列支。

  (四)燃料动力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无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支撑计划及其项目、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十一)在职人员基本工资。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中在册员工及长期聘用人员的基本工资性收入(不含本项目中的绩效)。

  (十二)其他费用。

  用于保证科研项目顺利进行的其他合理费用支出。

  (十三)单位水电暖等消耗。

  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供的水电暖等基础设施费用。

  (十四)管理费用。

  补助项目承担单位为加强项目管理而产生的相关开支。

  (十五)绩效支出。

  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上述科目中,(一)至(十二)项为直接费用,(十三)至(十五)项为间接费用。

  三、 相关支出标准和控制比例

  (一)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科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项目单位按实际情况编制预算。除设备费的预算调整需经批准外,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 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可自行调剂使用,在项目结题时报市科技创新委备案即可。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

  事前资助项目预算科目中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在不超过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情况下,可自行调剂使用,三项费用预算总额不予调增。

  预算管理单位科研人员使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开展国际交流活动的,应分类型分人员先行制相关定管理制度,报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按经备案的管理制度开展国际交流活动的支出,不受“三公”经费控制数限制。

  (三)劳务费。

  我市事前资助项目中,劳务费不预先设定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实际需要编列预算,经市科技创新委审定后,按有关规定列支。劳务费不予调增。

  劳务费中可列支临聘人员“五险一金”。

  市财政资助的劳务费资助标准最高每月不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自筹资金叠加支付劳务费。

  根据《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 ,市科技计划资金项目单位聘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校研究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预算中的“劳务费”科目列支。

  (四)专家咨询费。

  市科技计划资金开支专家咨询费的,资助标准最高额参照下表: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深发〔2016〕7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经费的管理,现将科技计划中劳务费、绩效支出及相关经费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有关规定适用范围是: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立项的,在科技研发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未来产业专项资金、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二、 科技计划经费预算编制科目

  (一)设备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仅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经批准的且知识产权仍在项目承担单位的委托研发项目,费用在测试化验加工费中列支。

  (四)燃料动力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无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支撑计划及其项目、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十一)在职人员基本工资。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中在册员工及长期聘用人员的基本工资性收入(不含本项目中的绩效)。

  (十二)其他费用。

  用于保证科研项目顺利进行的其他合理费用支出。

  (十三)单位水电暖等消耗。

  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供的水电暖等基础设施费用。

  (十四)管理费用。

  补助项目承担单位为加强项目管理而产生的相关开支。

  (十五)绩效支出。

  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上述科目中,(一)至(十二)项为直接费用,(十三)至(十五)项为间接费用。

  三、 相关支出标准和控制比例

  (一)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科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项目单位按实际情况编制预算。除设备费的预算调整需经批准外,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 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可自行调剂使用,在项目结题时报市科技创新委备案即可。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

  事前资助项目预算科目中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在不超过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情况下,可自行调剂使用,三项费用预算总额不予调增。

  预算管理单位科研人员使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开展国际交流活动的,应分类型分人员先行制相关定管理制度,报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按经备案的管理制度开展国际交流活动的支出,不受“三公”经费控制数限制。

  (三)劳务费。

  我市事前资助项目中,劳务费不预先设定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实际需要编列预算,经市科技创新委审定后,按有关规定列支。劳务费不予调增。

  劳务费中可列支临聘人员“五险一金”。

  市财政资助的劳务费资助标准最高每月不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自筹资金叠加支付劳务费。

  根据《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 ,市科技计划资金项目单位聘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校研究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预算中的“劳务费”科目列支。

  (四)专家咨询费。

  市科技计划资金开支专家咨询费的,资助标准最高额参照下表:

  咨询专家

  咨询方式

  标准(元)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会议咨询

  1200(人/天) (第12天)

  800(人/天) (第3天以后)

  通讯咨询 (网上单独评审)

  100(人/个项目或课题)

  其他人员

  会议咨询

  800(人/天) (第12天)

  600(人/天) (第3天以后)

  通讯咨询 (网上单独评审)

  80(人/个项目或课题)

  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自筹资金叠加支付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不予调增。

  (五)在职人员基本工资。

  项目承担单位在职人员基本工资由单位承担,市财政不安排对基本工资的资助。项目承担单位有责任保障科研人员基本工资,对无法保障科研人员合理工资福利待遇的,市财政不予资助。

  (六)其他费用。

  项目经费预算(含市财政资助和自筹)中的“其他费用”不超过项目经费预算中直接费用的15%;

  市财政资助资金中的“其他费用”不超过市财政资助金额中直接费用的15%。

  “其他费用”不予调增。

  (七)单位水电暖等消耗、 管理费用支出。

  项目经费预算(合市财政资助和自筹)中“单位水电暖等消耗”与“管理费用”支出之和,不超过项目经费预算总额的15%;

  市财政资助的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市财政资助总额的5%;

  市财政资助的“单位水电暖等消耗”与“管理费用”之和,不超过市财政资助总额的15%;

  单位水电暖等消耗、管理费用不予调增。

  (八)绩效支出。

  对科技计划事前资助项目,预算总额中绩效支出比例上限调整为50%,市财政资助资金中绩效支出占资助资金总额比例上限相应调整为50%。项目执行期内,绩效资助标准最高每月不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自筹资金叠加支付绩效工资。绩效支出不予调增。

  对于预算管理单位使用科技计划项目的绩效,预算管理单位需先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报科技部门审核后;与其他渠道的绩效统筹使用,且在预算管理单位的合同中,需列出绩效发放明细。

  (九)其他。

  不予调增的预算经费如需调减用于其他科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或牵头单位审批同意,在项目结题时报市科技创新委备案即可。

  科技计划事后资助项目、股权投资项目资金不再限定具体用途,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用于本单位科技活动。

  四、结余经费的管理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两年内由单位统等安排用于单位的科研活动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收回财政。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承担单位,在预算编制时按本条规定办理项目资金结转结余。

  五、其他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新的情况及时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