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和《深圳市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与服务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扶持创新发展和中小企业的政策功能,降低实体经济成本,促进政府采购制度创新和诚信体系建设,我委决定开展政府采购订单融资试点工作,现向社会公开征集第一批政府采购订单融资试点金融机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符合《深圳市政府采购订单融资试点方案》(详见附件)要求,有意开展政府采购订单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请在11月10日前到市财政委备案,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金融机构基本情况;
(二)政府采购订单融资具体方案及融资产品;
(三)融资业务流程及各环节的办结时间;
(四)针对业务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
(五)其他成功扶持企业的案例及产品;
(六)贷款利率及手续费的融资优惠措施等。
经市财政委备案通过后,金融机构提供订单融资的具体方案和融资产品,将在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和市政府采购中心网公布。
二、市财政委试点设立创新型企业订单融资专属平台,从参与深圳市订单融资的金融机构中竞争性选取若干家金融机构对属于创新型企业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更优惠服务。在专属平台上,金融机构在融资审查时应放宽对创新型企业审核条件和标准(如成立年限放宽到一年,信用评级要求予以放宽,等等),融资额度原则上可提高到合同金额的100%或以上,融资利率原则上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25倍,并可研究提出其他专属优惠措施。
如相关金融机构有意纳入专属平台,对有关创新型企业订单融资的材料在备案时一并提交。
联系人:汪泳
电话:83938864
专此通知。
附件: 深圳市政府采购订单融资试点方案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6年10月2日
附件
深圳市政府采购订单融资试点方案
本方案所称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是指参与我市政府采购活动中标(成交)的供应商,凭借与政府采购单位签订的采购合同项下的预期回款作为主要还款来源,向参与政府采购订单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申请,金融机构以各自信贷政策为基础提供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有关部门配合金融机构确认采购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并按采购合同的要求履行付款业务的融资模式。通过订单融资,促进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获得更多的融资便利,促进企业更加依法诚信经营,促进金融机构更好地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一、参与主体和责任
(一)凡在我市注册的供应商,取得我市政府采购合同后,均可向具有政府采购订单融资资格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融资业务。
(二)本方案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纳入深圳银监局商业银行风险评级的国内商业银行(暂不包括村镇银行)。
(三)供应商和金融机构自愿选择,风险自负;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做好政策指引和信息平台,不承担任何担保和保证。
(四)市财政委另行试点设立创新型企业订单融资专属平台,从参与深圳市订单融资的金融机构中竞争性选择若干家金融机构纳入此平台。纳入专属平台的金融机构对属于创新型企业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更优惠服务,重点支持创新型企业通过政府采购活动获得更多融资便利。
二、操作规程
(一)有意开展政府采购订单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在业务开展前向市财政委提供政府采购订单融资具体方案及融资产品材料。
(二)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各金融机构提供的方案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金融产品,并按方案中列明的要求,提前向金融机构提供相关融资资料,先进行预审,待获得中标资格后再提出融资申请;也可在获得中标资格后,一次性提供中标通知书和相关融资资料向金融机构提出融资申请。
长期服务项目延续合同、无中标通知书项目的合同以及未明确标明具体金额的资格标项目合同,相关做法比照执行。
(三)金融机构对供应商贷款账户有要求的,供应商应按金融机构相应规定确认政府采购合同回款账户为融资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并注明为政府采购订单融资账户。已签订合同但未用于融资的,采购单位应配合供应商更改回款账户。
供应商回款账户应保持相对稳定,融资贷款发放后,不予变更合同账号。
(四)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当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采购单位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和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上公告;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抄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备案。
(五)供应商应向金融机构提供备案后的采购合同。
(六)金融机构收到备案合同后,可向市、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以及通过市政府采购管理网站查询确认合同相关信息和合同真实性,确认无误后应尽快予以放款。
(七)供应商按照采购合同要求完成履约并通过履约验收后,财政部门或采购单位直接将资金支付到政府采购合同指定的回款账户。
三、优惠措施
(一)提高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效率。金融机构应建立政府采购订单融资绿色通道,配备专业人员定向服务,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制定相应业务管理规范,提供快捷、方便、专业的融资服务。对申报材料齐全完备的,金融机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确认合同备案完成,且法律文书等所有放款资料完备的情况下,原则上1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
(二)降低政府采购订单融资利率。融资利率原则上应低于中小企业贷款同期市场利率15%以上,一般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涉及额度循环、可随借随还的,利率应放宽。
(三)降低供应商订单融资准入门槛。对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且融资金额小于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金融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供应商提供抵押和担保,或附加除实际控制人及配偶个人担保以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条件。
贷款金额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其超过部分可引入信用担保,由专业担保机构为供应商提供保证,或引入供应商接受的其他担保形式。建设工程类项目合同,可引入信用担保,由专业担保机构为供应商提供保证,或引入供应商接受的其他担保形式。涉及信用担保的,市财政委在再担保政策方面给予扶持。
(四)在创新型企业订单融资专属平台上,金融机构应额外提供专属优惠。一是融资审查时放宽对创新型企业的审核条件和标准(如成立年限放宽到一年,信用评级要求予以放宽,等等);二是融资额度原则上可提高到合同金额的100%或以上;三是融资利率原则上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25倍;四是各金融机构还可研究提出其他差异化专属优惠措施。
(五)金融机构和供应商自行协商融资期限,可参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完成期限,也可合理延长。
(六)除提供融资支持外,金融机构可自主决定在方案中承诺为办理政府采购订单融资的供应商提供结算手续费减免、代发工资授信费用减免或企业员工个人金融业务费用减免等一揽子优惠措施。
(七)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以及履约记录良好、信用资质良好、经营状况良好的供应商,各金融机构应在融资审查、融资额度、融资利率等方面给予更大支持。
四、职责要求
(一)金融机构应切实转变注重抵押担保的传统信贷理念,积极开展订单融资业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
(二)供应商自主确定是否使用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方式,但使用订单融资方式与金融机构签订融资合同后,不得随意变更政府采购合同相关账户内容。
(三)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应协助金融机构确认合同的真实性,协助金融机构在投标、开标场所发放相关宣传资料,让更多的供应商了解政府采购订单融资业务。
(四)采购单位应支持金融机构和供应商开展订单融资业务,不得干预供应商自主选择金融机构,不得无故拖延支付合同款项。
(五)金融机构自愿参与政府采购订单融资业务,自行确定贷款利率和条件,但不得采取“以贷转存 ”、“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的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政府采购订单融资业务资格。
五、保障措施
(一)政府采购订单融资工作坚持“财政引导、市场选择”的原则。各金融机构可自主决定是否提供政府采购订单融资以及融资额度,并与供应商签订融资合同;各供应商自行决定是否参加政府采购订单融资,并自愿选择合适的融资金融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金融机构与供应商之间的政府采购订单融资业务。
(二)市财政委将积极研究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政策与我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的有效衔接,积极探索和研究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政策与我市支持创新政策、财政贴息补助、融资担保等政策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发挥政策的叠加效应。对于纳入创新型企业订单融资专属平台的金融机构,市财政委将进一步加大政银合作的力度。
(三)对通过政府采购合同造假或其他材料造假方式违规获取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或无故不及时还款的供应商,除按融资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财政部门按“不良行为情形”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黑名单”。
(四)对干预供应商选择融资金融机构、融资方案的采购单位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或无故延迟支付资金的采购单位,财政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约谈。
(五)对于因双方责任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合同未履约的,金融机构应自行评估和承担相应的风险。确有必要的,金融机构和供应商经协商可自愿选择引入担保机构。
(六)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订单融资工作的指导和跟踪监督,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为融资双方提供相关的业务指导和支持,更好地服务于我市实体经济和创新型企业发展。
附:政府采购订单融资业务流程图
政府采购订单融资业务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