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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16年8月22日,《深圳市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深财规[2016]4号,以下简称《监控办法》)正式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监控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市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进入一个“有法可依”的新阶段。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是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财政国库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增强财政管理透明度,有利于提高财政

2016年8月22日,《深圳市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深财规[2016]4号,以下简称《监控办法》)正式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监控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市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进入一个“有法可依”的新阶段。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是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财政国库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增强财政管理透明度,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对于硬化预算约束、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推动政策措施落实、严肃财经纪律具有重要意义。为此,财政部近年来一直在推进此项工作。

  2009年6月,财政部下发《关于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70号),指出要充分认识加快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提出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总体要求,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加快建立健全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和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运作机制、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分析报告制度、健全财政国库内部控制制度并扎实做好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建设的配套工作。

  2013年12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217号)。该《暂行办法》对动态监控的定义,财政部动态监控的范围、内容、核查方式、违规处理方法及相关监控部门的职责等都作了规定,并要求地方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工作参照该办法执行。

  2015年3月,财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库[2015]73号),提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总体要求、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等,给地方列出了时间表和任务表,要求各地加快制度建设,制定本地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为此,我委根据新《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参考贵州、北京等省市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制定了本《监控办法》。

  《监控办法》明确界定了动态监控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代理银行以及各区财政部门在动态监控工作中的职责,有利于各单位各部门各司其职,在实际工作中形成监管合力。《监控办法》的出台,对加强我市财政国库资金管理,提高预算单位的责任主体意识和资金管理的主动性、积极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并严格预算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监控办法》条文内容

  《监控办法》共六章二十五条。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明确制定《监控办法》的宗旨和依据、动态监控的定义以及《监控办法》的适用范围。第二章主要介绍动态监控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代理银行以及各区财政部门的职责。第三章主要介绍动态监控的监控内容,包括监控的资金范围、监控要素、方式及具体监控内容等。第四章、第五章主要介绍对发现的问题如何进行核查和处理。第六章为附则,主要明确对区级动态监控的要求、《监控办法》的解释部门及实施日期和有效期限等。

  三、改革创新内容

  一是我市《监控办法》在依据财政部《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主要结合新《预算法》的规定,在《监控办法》中增加了对预算单位主体责任和预算单位对所属预算单位监督检查职责的规定(《监控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

  二是为更好地做好我市财政资金支付工作,我市《监控办法》在监控要素和具体监控内容上增加了财政内部管理情况(《监控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