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6年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单位范围?
1.2015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法定机构及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
二、如何开展2016年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
(一)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分别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组织所属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市财政委负责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结果审核、确认,汇总市本级及各区的资产清查报表,并统一上报省财政厅和财政部。境外机构和驻外地办事机构的资产清查工作,由其国内派出单位组织开展。各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以及审核本区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结果。
(二) 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所有预算单位法定代表人都要签署承诺书,对资产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全市各主管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进行专项清查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按照统一模板出具,包含单位完成资产清查的全部要素资料内容。各部门(单位)与事务所同步进行资产清点。各部门(单位)上报的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中应包括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
(三) 经过清查的资产财务数据,单位分两部分通过信息系统填报:
1.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填报
使用市财政委资产系统的市本级单位和各区级单位,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在资产系统中录入。未使用市财政委资产系统的市本级单位和区级单位,将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导入或手工填入财政部资产清查系统。涉密资产填报按照保密制度相关规定处理。
2.财务数据填报
单位的财务数据直接在财政部资产清查系统中填报。
(四)单位的资产清查结果按隶属关系报各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力量对清查结果进行抽查和复核。
(五) 未实现资产管理信息化的单位和区级财政部门应在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对资产变化情况做到及时更新,按时上报,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并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防止“前清后乱”和“清管两层皮”现象。
三、2016年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报送时间?
1.市本级单位应在5月初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完成中介机构的采购和委托工作,会同中介机构开展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单位在6月20日前完成自查工作,中介机构在6月20日前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市本级单位应在完成资产清查自查工作,并经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后,及时将资产清查报表、审计报告、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的承诺书等相关纸质和电子资料交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汇总后于2016年7月20日前报送市财政委。其中,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本部门资产清查汇总报表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及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电子材料除提供纸质材料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汇总表等。
2016年7月20日至8月31日,市财政委结合工作需要组织力量对市本级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抽查和复核,特别要对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资产信息组织核查。
2.各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抽查和报表复核工作,自行决定是否聘请中介机构。
各区财政部门汇总本区单位资产清查结果,相关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应于2016年7月20日前报送市财政委。其中,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各区资产清查汇总报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电子材料除纸质材料的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区级单位的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和资产清查汇总表。
2016年7月20日至8月31日,市财政委对各区财政部门上报的资产清查情况进行抽查或复核。
3. 2016年9月30日前市财政委完成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统计表汇总工作,并形成报告报送省财政厅和财政部。
四、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是否纳入清查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 具体体现为“在建工程”。
五、关于宗教资产应如何组织开展资产清查?
政府宗教管理机关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其资产和直接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应进行资产清查。由宗教团体直接管理的资产,暂不列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