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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绿色低碳港口建设五年行动方案(2016—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提出的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要求,努力实施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持续推进深圳港节能减排工作,建设绿色低碳港口,提升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促进港城协调共融发展,构建国际航运枢纽,在“十三五”期间切实做好深圳市绿色低碳港口建设工作,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深府办〔2013〕19号)、交通运输部《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交办水函〔2015〕395号)、《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5〕177号)的要求,以减少港口污染物排放为核心,加大港口节能减排力度,加强监督与管理,努力实现深圳市港口绿色、循环、低碳、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至2020年,港口及航运企业的节能环保意识显著提高,港口生产作业单位集装箱吞吐量综合能耗和碳排放大幅下降,清洁能源得到普遍推广应用,船舶靠泊期间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排放强度明显降低,船舶与港口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得到有效防控和科学治理。

  具体目标:到2020年底,港口生产作业单位集装箱吞吐量综合能耗较2015年下降5%,港口生产作业单位集装箱吞吐量碳排放较2015年下降4%,船舶靠泊期间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与2015年相比分别下降75%、20%、40%。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港口节能减排环保技术标准的制订和实施。

  研究制订港口节能减排环保地方标准,包括:港作船舶燃油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特区技术规范、港口非道路移动机械(含港口装卸设备)能耗限值和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牵头单位:市人居环境委;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深圳海事局;时间要求:2016年12月前完成)

  (二)推进深圳港岸电设施建设工作,鼓励靠港船舶使用岸电。

  全面推进深圳港岸电设施建设工作,进一步扩大港口提供岸电泊位范围。2016年底,太子湾邮轮母港完成岸电设施建设工程,四大主要集装箱码头均具备岸电供电设施,主要港区提供岸电泊位数达15个,新建集装箱、散杂货、客滚及邮轮码头泊位必须具备岸电供应能力;至2019年,80 %的集装箱泊位、客滚和邮轮专业化泊位必须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力争2019年底前,靠港集装箱船岸电使用比例不低于15%。(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委;配合单位:市人居环境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委、南山区政府、盐田区政府、宝安区政府、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深圳海事局;时间要求:2019年12月前完成)

  (三)推进港区运作车辆的环保综合整治工作。

  推进港区内集装箱牵引车使用液化天然气(以下简称:LNG)清洁能源,鼓励淘汰港区高耗能、低效率的老旧牵引车,到2019年底,全市港区内使用LNG动力集装箱牵引车达到800台,占全港集装箱牵引车总量的80%,配套建设9座LNG加气站。港区内禁止使用黄标车,港区内新增巡逻车和循环大巴需使用新能源。(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委、市规划国土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时间要求:2019年12月前完成)

  (四)推进港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节能减排技术改造。

  鼓励淘汰港区内高耗能、低效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断提高全市港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的使用率,港区在用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的光吸收系数不得超过0.5/米,未达标排放的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安装颗粒物捕集器,以确保达标排放。严禁港口各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具有环保标志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通过财政补贴,引导企业使用清洁能源作为动力的叉车、堆高机等机械;全市所有集装箱港区新增轮胎式龙门起重机必须使用电能,原有轮胎式龙门起重机除应急设备外,全部从传统柴油动力改造为使用电力、油电混合动力或机械势能回收技术混合动力。(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人居环境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委、市科技创新委;时间要求:2018年12月前完成)

  (五)推进港口扬尘污染专项治理。

  加强港口作业扬尘监管,持续推进妈湾电厂烟气汞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深度脱硫除尘改造;针对大宗干散货码头及堆场进行扬尘污染防治,推动港口散粮卸船装车除尘漏斗与卸车装驳砂桥的研制;同时推进煤炭、矿石码头堆场防风抑尘设施建设与密闭运输系统的改造。进入港口进行煤炭、矿石、砂石等散装、流体物料运输的车辆应按规定路线行驶,并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推行港口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至2017年底,深圳港煤码头简易喷淋设施覆盖率达到100%;至2019年底,主要港口100%的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封闭储存。(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人居环境委;配合单位:市科技创新委;时间要求:2019年12月前完成)

  (六)推进港区节能照明技术应用。

  扩大港区内节能环保灯具在堆场照明、装卸设备上的使用,同时逐步实现在港区内道路、库房、楼宇办公等区域的照明使用节能灯,在2017年底实现环保灯具基本覆盖;推广应用港区的高效照明系统和堆场照明远程遥控系统。(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委;配合单位:市科技创新委;时间要求:2017年12月前完成)

  (七)鼓励港口发展多式联运。

  继续推动港口集装箱“海铁联运”、“水水中转”业务,推进有利于多式联运发展的集装箱铁路中心站、中小泊位等硬件设施的建设。推进西部港区集装箱海铁联运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实现海铁联运集装箱信息实时监测、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至2019年底,深圳港西部港区大力发展“水水中转”,“水水中转”集装箱数量占西部港区吞吐量比例不低于21%;东部港区大力发展“海铁联运”,“海铁联运”集装箱数量占东部港区吞吐量比例不低于3%。(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委;时间要求:2019年12月前完成)

  (八)落实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工作,推进全港运输船舶转用低硫燃油。

  落实交通运输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要求,2016年底前,协调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争取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的深圳、广州、珠海共同制定“珠三角绿色港口行动宣言”,推动区域内船舶靠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下同)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或通过连接岸电、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等达到同等减排效果,下同)。自2016年10月1日起,船舶在深圳港靠岸停泊期间必须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自2019年1月1日起,船舶进入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必须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2019年12月31日前,评估前述控制措施实施效果,推动进入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的船舶使用硫含量≤0.1% m/m的燃油。(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委;配合单位:市人居环境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委、深圳海事局;时间要求:2019年12月前完成)

  2017年6月30日前,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激励政策和配套措施,对船舶使用低硫燃油、船舶改造升级和应用清洁能源等实施资金补贴、便利运输等优惠措施。(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人居环境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委;时间要求: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

  2016年底前,协调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三大石油公司,加强对深圳地区低硫燃油的生产和供应。(牵头单位:市经贸信息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时间要求:2016年12月前完成)

  (九)推进港作船舶和江海直达船舶污染治理。

  2019年起,在深圳管辖水域靠泊、停泊和航行的港作船舶必须执行深圳市船舶污染物排放特区技术规范。(牵头单位:深圳海事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人居环境委;时间要求:2019年1月1日开始)

  2019年起,禁止在深圳管辖水域靠泊、停泊、航行的港作船舶和江海直达船舶使用重油、渣油及不符合深圳市船舶燃油质量有关规定的燃料。禁止向港作船舶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不符合深圳市船舶燃油质量标准的燃料。(牵头单位:深圳海事局;配合单位:市人居环境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市交通运输委;时间要求:2019年1月1日开始)

  推进港作船舶和江海直达船舶应用LNG燃料,有序推进西部港区拖轮和江海直达船舶LNG应用试点工作,在取得可复制的经验后,逐步扩大LNG燃料在全港的试点应用。推进港作船舶靠泊期间使用岸电,至2018年底,90%的港作船舶靠泊使用岸电。(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委;配合单位:深圳海事局、市发展改革委 ;时间要求:2018年12月前完成)

  加快深圳港区范围内LNG动力船舶加气站点布局规划与配套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委;配合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委、市经贸信息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市住房建设局、深圳海事局;时间要求:2020年12月前完成)

  (十)加大船舶污染物监测和监管。

  推动建立深圳海事、环保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船舶防污设施、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油类记录薄、燃油供应单证及船用燃料油质量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船舶大气污染物检测技术研究,不断提高检测能力,推进船舶大气污染检测工作,建立监督检查管理工作机制,推进检测装备和能力建设。(牵头单位:深圳海事局;配合单位:市人居环境委、市交通运输委;时间要求:2017年12月前完成)

  鼓励企业加强港口废气、废水、噪音监测,记录港区大气、水、声环境变化。禁止船舶向海域排放污染物,探索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新机制,加快建设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污染物的接收设施,做好港船之间、港城之间污染物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提高污染物接受处置能力,至2016年底,完成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评估,编制完善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2020年底深圳港各主要港口码头具备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污染物接受能力。(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委;配合单位:市人居环境委、深圳海事局;时间要求:2020年12月前完成)

  (十一)推进船舶节能优化改造。

  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支持老旧运输船舶报废更新,鼓励节能环保船舶建造和船上污染物储存、处理设备改造,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按照新修订的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2019年底前完成对不符合新修订的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要求的船舶有关设施、设备的配备或改造,对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牵头单位:深圳海事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人居环境委;时间要求:2019年12月前完成)

  (十二)编制深圳港大气污染物排放报告。

  完善主要大气污染物统计指标及核算方法,开展港口大气污染物排放基础性数据调查,定期编制深圳港大气污染物排放报告。(牵头单位:市人居环境委;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委、深圳海事局;时间要求:2016年12月前完成)

  (十三)联合相关城市推动建立珠三角水域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联动机制。

  开展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核心港口区域的深圳、广州、珠海等城市在船舶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方面的深度合作,共同开展珠三角水域船舶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研究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和相关保障措施;研究建立珠三角水域船舶污染排放监测数据共享机制,推进区域内船舶污染排放与监测信息的共享。(牵头单位:市人居环境委;配合单位:深圳海事局;时间要求:2018年12月前完成)

  (十四)推进智慧港口建设。

  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整合港口物流信息资源,形成港口物流企业、口岸监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三方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机制。(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委;配合单位:市科技创新委、深圳海关、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深圳海事局;时间要求:2018年12月前完成)

  继续加快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促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推动口岸监管作业智能化,深化口岸通关无纸化,推进监管部门实现联网核查。鼓励口岸通关税费和港口航运结算实现电子支付等功能,提高口岸整体运行效率。(牵头单位:市经贸信息委;配合单位:市科技创新委、深圳海关、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深圳海事局;时间要求:2018年12月前完成)

  (十五)优化陆路集疏运体系。

  规划建设公路集疏运综合服务中心,提供拖车停车场、堆场、维修保养、离岸港口口岸监管等功能。(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委;配合单位:市规划国土委;时间要求:2018年12月前完成)

  规划建设货柜车疏港道路,形成相对独立循环的疏港交通体系,提高货柜车的通行速度。(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委;配合单位:市规划国土委;时间要求:2018年12月前完成)

  规划建设铁路综合服务中心,通过铁路联接港口,提供报关、报检、签发提单、堆存、提箱还箱等港口服务功能。(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委;配合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轨道办;时间要求:2020年12月前完成)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与统筹协调。

  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深圳市建设绿色低碳港口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为市交通运输委主要领导。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委,由市交通运输委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单位包括市交通运输委、市人居环境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委、市经贸信息委、市科技创新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市住房建设局、市规划国土委、南山区政府、盐田区政府、宝安区政府、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深圳海事局。

  通过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协作配合,形成深圳市绿色低碳港口建设工作机制,加强对绿色低碳港口建设推进工作的统一协调和具体指导,统筹负责深圳市绿色低碳港口建设推进工作。

  (二)加大资金支持与宣传。

  通过立法和财政资助等手段,鼓励靠港船舶使用低硫燃油(或通过连接岸电、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等达到同等减排效果)。在继续实施深圳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的基础上,加大绿色低碳港口建设资金扶持力度,用于鼓励企业持续推进港区运作车辆和港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综合整治、LNG动力船舶改造、老旧运输船舶报废更新及多式联运发展。加强对深圳港绿色低碳港口建设工作的宣传,开展盐田港区创建低碳生态港区示范试点,在取得可复制经验后,推广低碳生态港区发展模式。

  (三)扩大区域与国际合作。

  加强与国际、国内先进港口有关排放控制措施应用和监督管理经验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和使用先进节能减排技术。建立和完善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工作与港澳的联动,协调排放控制标准和实施时间,推动与港澳船舶排放控制行动的一体化。依托珠三角区域合作平台,建立珠三角水域船舶和港口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四)完善深圳市交通信息平台,将绿色港信息数据接入平台。

  完善深圳市交通信息平台,将绿色港信息数据接入平台,推进区域内企业船舶基础信息、运行信息和排放信息的实时共享,实现对港口节能减排现状的实时监测和计量。继续开展港航企业节能减排专项工作;完善港口节能减排统计体系,改进统计方法,统一统计口径,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