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结合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我们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财预〔2011〕433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财政部 2015年2月12日
附件: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促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考核对象是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中央一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中央部门)、地方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
二、本办法的考核内容是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按照《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附1)、《省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附2)执行。
三、考核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由财政部组织实施。
(一)自我考核。年度终了,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实际进展情况,对照相应的考核评分表进行自评打分,并附上必要的说明材料,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财政部。
说明材料主要包括:对评分表中每项自评得分的说明;有关数字口径的解释或说明;相关佐证材料目录及内容;其他需要补充或说明的内容等。
每年报送的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总结及相应的基础数据统计表,是工作考核的主要基础数据信息材料。
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对自我考核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数据信息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财政部考核。财政部对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数据信息、说明材料、自评打分等进行审核,必要时对相关数据及工作情况进行核实调查,综合形成评定分数,确定考核结果。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考核资格并通报批评。
四、加强考核结果的应用。
(一)工作考核结果将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二)对考核名次靠前的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对连续两年考核名次靠后的部分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进行约谈。
(三)中央部门工作考核结果,作为中央部门相关经费安排的因素之一;省级财政部门的工作考核结果,作为相关转移支付安排的参考因素。
五、本办法从2015年起执行,原《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财预〔2011〕433号)同时废止。
附1: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
附2:省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