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通知》与《关于2015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相比,有何不同?
答:根据市委市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强化责任、放管结合的要求,本《通知》与去年相比,不同之处有三点:
第一,对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予以强化。一是明确单位政府采购责任机构和采购专员;二是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三是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工作,并加强需求管理、履约验收管理和内控管理;四是协助招标机构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进行答复,协助财政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五是强化一级预算单位职责,加强内部管理与监督。
第二,将政府采购重大改革事项进行了梳理。一是将深化商场供货改革(即电商采购)的主要措施进行了梳理,突出重点,明确方向;二是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强调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包括采购项目信息公开、监管处罚信息公开、自行采购信息公开和采购合同信息公开;三是进一步推行进口产品清单制度;四是加大对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扶持力度,对条件成熟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探索试行部门采购。
第三,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对不同采购方式提出了更加细化的采购要求。一是对公开招标项目,强调“不得通过设定有倾向性的技术参数、评分项、提交样品、缩短交货期,或要求制造商对某个项目特定授权等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款”等;二是对竞价采购的适用情形和竞价规则进行了梳理;三是明确了自行采购项目的适用情形和有关要求,强调要进行内部公示或网上公示。
二、哪些项目应在政府集中采购平台招标,哪些项目应在建设工程招标投平台进行招标?
答: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5〕73号)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和材料,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招投标。未在上述文件规定范围的采购项目,无论资金来源,均应在市政府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集中采购。未在市政府集中采购平台进行招标或采购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相应款项。
三、采购人在编报采购预算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货物、工程与服务项目分开招标,选择相对应的采购品目;同一招标项目中含有不可分割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采购人在编报采购预算时,应当分别列明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金额及占项目资金的比例,以占比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项目属性和品目类别。
第二,硬件采购与软件开发分开招标,分别编列虚拟指标和采购计划。采购成品软件等具有实物形式的,属于货物采购,不属于软件开发服务。
第三,制服、被服类项目设计与生产制造分别编列采购计划。家具项目监理与生产制造分别编列采购计划。
第四,电商供货、预选采购等项目应当选择相对应的品目名称,不得用“其他”货物或服务替代。
第五,招标机构在受理采购申报时,如发现采购人品目选择错误的,应当将采购计划退回金财工程政府采购子系统,由采购人在项目库中调整品目后重新编报。
四、集中采购项目在什么情况下可申请非公开招标采购?采购人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单项或同一品目虚拟指标总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并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第二十条或第二十一条等情形,可向财政部门申请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所需提交的材料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此外,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涉密或应急项目除外),财政部门实行审核前公示制度。采购人在提交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审核前公示表》(下载地址:http://www.zfcg.sz.gov.cn/),同时,来函应体现项目预算金额和采购计划编号。无预算规模或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正在实施或已实施完毕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受理其非公开招标方式申请。
已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公开招标失败的项目,如确需改变采购方式,应当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提交材料报财政部门。
五、深化商场供货改革,推行电商采购是今年的一大亮点,具体体现在哪些地方?
答:电商采购的亮点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切换主力:商场供货从“以实体商场为主、电商为辅”转化为“以电商为主、实体商场为辅”,同时,深圳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二期系统与电商平台自动对接,采购人下单采购的所有操作都在政府采购平台上完成,有迹可循,便于监督。
第二,缩减品目:将原实行商场供货的138种商品缩减为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20种特定品目的商品,包括:空调、办公自动化设备、手提电脑(含平板电脑)、电视机、摄影器材、摄像器材、速印机、复印机、办公用纸以及网络设备等(见附件),上述品目实行电商供货。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按《采购条例》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
第三,简化操作:上述实行电商采购的项目,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采购人可在入围电商中直接下单采购,也可指定品牌型号竞价采购;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采购人可采取推荐3个或3个以上品牌竞价采购,也可不推荐品牌竞价;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采购人既可以公开招标,也可以推荐3个或3个以上品牌竞价采购。
第四,加快付款:电商采购采取“刷公务采购卡”和“月结转账”并存的付款方式,由采购人自主选择。其中,月结期限不得超过30天,超过30天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
六、近年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信息公开的呼声越来越高,深圳在信息公开方面也走在全国前列,信息公开的范围主要包括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的规定,我市将做好以下信息公开工作:
第一,采购项目信息公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涉密项目除外)的招投标全过程,包括项目公告、招投标文件、预算金额、评审过程、采购结果等信息,由招标机构负责公开;其中,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按照《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深府购〔2014〕15号)的有关内容进行公开。
第二,监管处罚信息公开。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投诉处理决定、重大项目履约抽查情况、监督检查结果、对招标机构的考核情况、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事项,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
第三,自行采购信息公开。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转为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将项目预算、项目内容、成交供应商征集筛选情况、成交供应商名称和金额等情况报送市财政部门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进行公告(保密项目除外);不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将自行采购决策过程及结果在内部进行公示。
第四,采购合同信息公开。采购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除外)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在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或市政府采购监管网站上进行公告。
七、进口产品制度改革主要有哪些措施?
答:主要有四方面的措施:
第一,实行进口产品清单制。我委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进口医疗设备、教育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控制类进口产品目录和允许类进口产品目录,将大大简化目录内进口设备的采购流程。
第二,实行“二合一”制度。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14〕26号)的要求,采购人在申请采购进口产品清单范围以外的进口设备时,不需组织专家论证,统一交由财政部门组织独立的第三方专家对项目预算的合理性、需求的公平性以及进口的替代性等进行论证。
第三,实行定期审批和及时审批制度。进口产品审批原则上每月审批1-2次,重大、紧急的进口设备采购项目,实行即时审批,及时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对此前已论证过的进口产品项目,若再次购买,无需组织专家论证,只需提供此前的审批文件即可。
八、什么情况下可采取资格招标?资格招标项目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政府采购应当采取“总价招标”方式采购,即通过一次招标确定项目的标的物、总价和唯一一家中标供应商。对于有明确预算金额,但由于数量等不确定,不能采取总价招标,或无明确预算金额,属于政府物业招租、运营权招标、资产出租等,或有特殊原因需要确定超过一家中标供应商的,可以采取资格招标的方式采购。
资格招标项目(图书项目除外)应当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总价招标的项目,不得采取资格招标。资格招标申请文件应列明项目预算资金落实情况或项目预计运营情况,详细阐述不能采用总价招标的原因,以及拟采用的合理可行的资格招标方案,方案中应当列明招标的资质要求、各评分因素和权重、合同期限、支付总金额上限、验收标准以及付款条件等重要条款。
能够以单价代替总价进行价格评比的,应当以单价作为价格评分的标准;相关行业已有价格标准,能够在此基础上以折扣率或下浮率代替总价进行价格评比的,应当以折扣率或下浮率作为价格评分的标准;中标供应商超过一家的,应当明确工作量在各中标供应商中拟分配的方法。
资格招标项目获批后,财政部门将编报并下达资格招标项目采购计划。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将资格招标项目支付总金额上限以及合同期限列明在中标通知书上。
九、《通知》列出来了《深圳市本级预选采购项目一览表》,非常清晰,也便于操作,请简要介绍目前预选采购项目包括哪些类别,如何实施?
答:目前,我市本级预选采购项目涵括了货物类、服务类和工程类的部分项目,具体包括:家具、图书、公务用车、涉密复印机和打印机4个货物类项目,物业服务、保安服务、会计中介服务、资产评估、公务印刷、会议定点、公务租车、公务车加油、维修、保险、因公出国(境)代理服务、土地储备和绿化管养等14个服务类项目,以及装饰修缮、园林绿化2个工程类项目,每一类项目的具体实施规则在《深圳市本级预选采购项目一览表》中有详细介绍,这里不再重复。此外,即将新增的预选采购项目有劳务派遣和被服制服项目。总的来说,预选采购项目在提高采购效率,减少一事一招,避免质疑投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及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14〕15号)的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面向社会公众的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的专业性辅助性服务项目,原则上应当采取公开透明的竞争性购买机制。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购买服务项目(如课题研究类项目等),单项或同一品目虚拟指标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采购人不得将该类项目直接委托给相关承办单位,也不得分拆项目以规避集中采购。属于职能专属型的项目(项目属于事业单位法定职能范围且属于市编办赋予其专属职能的事项)且市场不具有竞争性的,经财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后,可以实行单一来源采购;属于专业复杂型的项目(项目具有复杂性、专门性和特殊性,对承揽供应商的专业水平、资质经验、技术团队等有较高的要求,但并非只有唯一供应商具备实力的),经财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后,可以实行公开征集供应商竞争性谈判或推荐供应商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采购;属于市场竞争型的项目(市场竞争较为充分,有一定数量的潜在供应商),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对于采购人交予法定机构、研究机构、协会组织、改制单位(即财政经费供给形式发生变化,但业务上仍然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以及其他提供服务的事业单位承揽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禁止直接委托;不能集中采购的,前述承揽项目的法定机构、研究机构、协会组织、改制单位等应当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6年3月21日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1608号
微信二维码
手机网站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