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高校:
为鼓励社会各界捐赠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拓宽高校筹资渠道,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75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经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教育局
2016年1月21日
深圳市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捐赠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拓宽高校筹资渠道,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深圳市财政设立配比资金,对我市普通高校接受的捐赠收入实行奖励补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7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规范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办学的所有全日制普通高校(以下简称深圳高校),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日制市属高校、中外合作高校,以及部属高校、省属(含外省)高等学校在我市举办的全日制办学机构(含分校、独立学院、二级学院等)。
第三条 市财政设立普通高校捐赠收入配比资金(以下简称配比资金),用于对接受社会捐赠收入的深圳高校实行奖励补助。
第四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人民币5亿元配比资金,按照“年度总量控制,高校分年申请,逐校核定”的原则,对深圳高校接受社会捐赠收入给予奖励补助。
经市政府批准,配比资金的规模可以根据高校接受社会捐赠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相关文件的规定,配比资金实行分类管理:
(一)已在我市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高校,配比资金拨付至该基金会账户;
(二)在我市未登记设立基金会,但属于我市部门预算单位的高校,配比资金作为专项资助经费,纳入高校部门预算安排;
(三)在我市未登记设立基金会,且不属于我市部门预算单位的高校,配比资金拨付至高校账户。
第六条 配比资金的使用要遵循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配比要求和规范
第七条 市财政对基金会接受的捐赠收入进行配比。
部属高校、省属(含外省)高等学校在我市举办的全日制办学机构(含分校、独立学院、二级学院等),市财政按其校本部实际拨付至我市高校账户上的捐赠收入进行配比。有关捐赠收入专项用于深圳高校发展,不得由校本部收回或挪作他用。
前款所列的深圳高校接受其校本部拨付的捐赠收入,如其校本部已接受相应财政配比资金,市财政不再对该笔捐赠安排配比资金。
第八条 本办法认定的捐赠收入,仅限于深圳高校上年度实际接受到账的、单笔数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货币捐赠资金(含外币)。高校接受的仪器设备、建筑物、书画等实物捐赠,未变现股票、股权,以及长期设立的奖学金、基金运作利息等投资收入,均不包括在内。
第九条 深圳高校申请配比资金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捐赠收入来源合法,必须有利于高校的长远发展,且不附带任何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二)申请配比资金必须具有真实的捐赠资金来源、数额及用途,具有明确的使用项目。
第十条 配比资金年度总额不超过5亿元,并按照以下方式分档按比例核定配比:
(一)年度获得捐赠单笔数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按照1:1的比例配比;
(二)年度获得捐赠单笔数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超出5,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0.5的比例配比。
所需配比资金超过5亿元时,以5亿元为上限,根据各高校配比资金的权重,按比例进行分配。所需配比资金未达到5亿元时,当年度配比资金的余额由市财政部门收回、统筹安排。
深圳高校接受的外币捐赠收入,市财政部门在安排配比资金时,按当期汇率进行折算。
第三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将配比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根据市教育主管部门的申请,审核安排和拨付深圳高校的配比资金;对配比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组织绩效评价和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二条 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深圳高校配比资金的申请;审核各高校捐赠收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核配比资金支出的合理性;对深圳高校配比资金的使用情况,组织绩效评价和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 深圳高校负责制订本校社会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提出配比资金的申请报告并提交相关资料;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配比资金并加强内部管理;对配比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自评,并报市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 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深圳高校根据上年度9月1日至本年度8月31日期间接受的社会捐赠收入情况,在当年9月20日前,向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捐赠收入的证明资料(银行凭证和其他合法票证),以及具体的支出项目预算等材料。
第十五条 市教育主管部门经审核后,在当年10月31日前,向市财政部门提出深圳高校捐赠收入配比资金的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对市教育主管部门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当年11月30日前,完成配比资金安排。
第五章 配比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七条 深圳高校及其基金会要加强对配比资金的管理,优先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持毕业生就业、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发放教职工工资和津补贴、日常办公经费等。
第十八条 配比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安排使用的深圳高校,要建立配比资金预算执行责任人制度,加快配比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对于执行进度缓慢的高校,市财政部门根据其当年配比资金预算与实际执行的差额,相应核减其下年度配比资金预算。
已拨付深圳高校的配比资金年度结余结转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深圳高校应在首次申请配比资金时,将本校社会捐赠财政配比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一并报市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深圳高校要加强对配比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配比资金的使用情况,分别报市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条 配比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配比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由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并按规定追回配比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市教育主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在配比资金管理和监督方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