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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社会各界捐赠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拓宽高校筹资渠道,进一步促进我市高等教育事业快速发展,在借鉴香港、美国等同类政策和做法的基础上,市财政委会同市教育局制订了《深圳市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近日已报请市政府批准。

  根据《暂行办法》,我市财政每年将安排人民币5亿元配比资金,对深圳高校接受社会捐赠收入给予奖励补助。该政策适用于在我市办学的所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日制市属高校、中外合作高校,以及部属高校、省属(含外省)高等学校在我市举办的全日制办学机构(含分校、独立学院、二级学院等)。有关高校单笔数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货币捐赠资金(含外币),均可以按照政策享受市财政配比资金。其中:年度获得捐赠单笔数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按照11的比例配比;年度获得捐赠单笔数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超出5,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0.5的比例配比。配比资金优先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持毕业生就业、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等支出,但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发放教职工工资和津补贴、日常办公经费等。

  《暂行办法》的出台,是我市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快速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对鼓励社会各界捐赠我市高校具有积极的政策导向作用,对进一步加大我市高校的经费投入具有积极的意义。